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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许继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许继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57号原告:张丽华,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许继良,男,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张丽华与被告许继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丽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审 判 长  吕军鹏人民陪审员  钱月琴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