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许继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许继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57号原告:张丽华,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许继良,男,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张丽华与被告许继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丽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审 判 长 吕军鹏人民陪审员 钱月琴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