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廖瑞乐、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瑞乐,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瑞乐,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交警二大队南边。法定代表人:罗勇。本院在执行廖瑞乐与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扣划人民币169428.6元存款至本院账户,其中47316.56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