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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芝与被告谢桂林、许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芝,谢桂林,许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840号原告:宋桂芝,女,住林甸县。被告:谢桂林,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许秀艳,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宋桂芝与被告谢桂林、许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宋桂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宋桂芝负担。审 判 长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李桂芝人民陪审员  卢妍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冬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