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芝与被告谢桂林、许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芝,谢桂林,许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840号原告:宋桂芝,女,住林甸县。被告:谢桂林,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许秀艳,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宋桂芝与被告谢桂林、许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宋桂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宋桂芝负担。审 判 长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李桂芝人民陪审员 卢妍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冬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