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251号自诉人李某,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住扶沟县。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有收条在卷佐证,自诉人李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控诉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李某与被告人张某自行和解,自诉人李某主动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源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