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郝长军、林州市绿洋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郝长军,林州市绿洋牧业有限公司,张增旺,郝林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73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泰更,系该社职工。被告郝长军,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绿洋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五龙镇西蒋村;法定代表人:崔付朝。被告张增旺,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林梅,女,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郝长军、林州市绿洋牧业有限公司、张增旺、郝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