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郝长军、林州市绿洋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郝长军,林州市绿洋牧业有限公司,张增旺,郝林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73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泰更,系该社职工。被告郝长军,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绿洋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五龙镇西蒋村;法定代表人:崔付朝。被告张增旺,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郝林梅,女,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郝长军、林州市绿洋牧业有限公司、张增旺、郝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