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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与熊齐富、吴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熊齐富,吴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被执行人熊齐富、吴金萍。中国邮政银行股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与熊齐富、吴金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9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银行股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为合计人民币376661.3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谈 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