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楚德跃拐卖人口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楚德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134号罪犯楚德跃,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日,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91)成法刑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楚德跃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3)菏刑执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罪犯楚德跃在保外期间虚报死亡,自虚报死亡之日起不计入刑期,现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楚德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楚德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楚德跃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楚德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楚德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