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1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00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与被告宋某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