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00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与被告宋某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