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思蓉、符华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思蓉,符华强,甘逸夫,张学清,刘盛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陈思蓉,女,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申请人:符华强,男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申请人:甘逸夫,男,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申请人:张学清,男,,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申请人:刘盛昌,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再审申请人陈思蓉因与被申请人符华强、甘逸夫、张学清、刘盛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思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陈思蓉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思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富柱审判员 封 潮审判员 陈业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仲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