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0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金兴,刘希岭,邵书林,王清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025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负责人:董光赠,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金兴,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刘希岭,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邵书林,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王清超,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金兴、刘希岭、邵书林、王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邵书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62×××19账户中62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