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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宪民诉卜荣瑶、李海英、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民,卜荣瑶,李海英,孙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180号原告:李宪民,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荣瑶,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被告:李海英,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东,住延吉市。原告李宪民诉被告卜荣瑶、李海英、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宪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李海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荣瑶、孙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宪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卜荣瑶偿还借款35万元并承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李海英、孙晓东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卜荣瑶向原告借款现金120万元,到2016年3月11日本利共计131万,即本金120万元,利息11万元。因被告没有偿还此借款,原告曾在2016年6月29日起诉,之后卜荣瑶答应分批偿还,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35万元,并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并提供李海英,孙晓东二位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可是被告没有如约履行,原告只好起诉至人民法院。李海英辩称:借款担保属实,其他情况不清楚,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为准。卜荣瑶、孙晓东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卜荣瑶在李宪民处借款120万元,此笔借款未偿还。2016年3月11日,卜荣瑶为李宪民出具欠据,内容为“今借到李宪民人民币131万元整”,其中包含利息11万元。2016年9月1日,李宪民作为甲方债权人、卜荣瑶作为乙方债务人、李海英作为丙方保证人、孙晓东作为丁方保证人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一、2015年2月12日乙方向甲方借款120万元,甲方于当日将该款项交付给乙方。乙方于2016年3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甲方131万元,其中包括本金120万元以及未偿还利息11万元。二、由于乙方资金困难,一直未履行该还款义务,为了保证甲方的债权能早日实现,乙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偿还:1、乙方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35万元;2、乙方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50万元;3、乙方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剩余的全部款项(包括余款及利息)4、在约定期限内按期还款,利息按照月利息一分计算,如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月利率三分计算;5、如果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则甲方有权就此款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及保证人承担……三、丙方、丁方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起案件,李宪民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汇款收据、还款协议书、增值税发票各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本院认为:被告卜荣瑶在原告李宪民处借款,李宪民与卜荣瑶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出借人为李宪民,借款人为卜荣瑶,被告李海英、孙晓东为此笔借款保证担保,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卜荣瑶未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即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欠款及利息,卜荣瑶存在违约,现李宪民主张卜荣瑶偿还欠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李海英、孙晓东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卜荣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李宪民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卜荣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支付原告李宪民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李海英、孙晓东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海英、孙晓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卜荣瑶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被告卜荣瑶、李海英、孙晓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卜荣瑶负担,被告李海英、孙晓东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鑫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