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晋江越速展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晋江越速展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越速展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越速展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14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4月21日以本案已经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