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成玲与贺连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玲,贺连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58号申请人:张成玲,女,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贺连利,男,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玲与被告贺连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保全费592.00元,由原告张成玲负担。审判长 伊海波审判员 刘静维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尤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