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宝生与陕西隆基辉煌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生,陕西隆基辉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生,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陕西隆基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柳豪辉,任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宝生与陕西隆基辉煌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劳务费9775元及利息,受理费3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隆基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6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