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纯仁与董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仁,董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479号原告:张纯仁,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董艳海,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张纯仁与被告董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纯仁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纯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纯仁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