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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纯仁与董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仁,董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479号原告:张纯仁,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董艳海,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张纯仁与被告董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纯仁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纯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纯仁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