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晓萍与杨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萍,杨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290号原告:杜晓萍,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杨彭,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萍诉被告杨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晓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杜晓萍负担。审 判 长 乔祥林审 判 员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范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