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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晓萍与杨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萍,杨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290号原告:杜晓萍,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杨彭,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萍诉被告杨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晓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杜晓萍负担。审 判 长  乔祥林审 判 员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范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