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李钦发、陈凤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李钦发,陈凤荣,訾士征,孟金荣,殷广格,李小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508号之一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政府驻地。负责人:王汝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润江,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阳谷县。被告:李钦发,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五杨村居民,住。被告:陈凤荣,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五杨村居民,住。被告:訾士征,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大布乡訾海村居民,住。被告:孟金荣,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訾海村居民,住。被告:殷广格,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殷坡村居民,住。被告:李小芹,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殷坡村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被告李钦发、陈凤荣、訾士征、孟金荣、殷广格、李小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布乃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