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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艳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56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D24座1号商铺夹层,组织机构代码71926549-9。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启香,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颜艳芬,女,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蓝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