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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开科、同娟娟、翟盈科、孙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开科,同娟娟,翟盈科,孙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崔开科,男,汉族。被执行人同娟娟,女,汉族。被执行人翟盈科,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文红,男,汉族。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开科、同娟娟、翟盈科、孙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崔开科、同娟娟常年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明,经本院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翟盈科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翟盈科两笔存款10836元。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执2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