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通与深圳市盐田区凌海不夜天乳鸽王海鲜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深圳市盐田区凌海不夜天乳鸽王海鲜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611号 原告:王通。 被告:深圳市盐田区凌海不夜天乳鸽王海鲜餐厅。 经营者:王田生。 原告王通诉被告深圳市盐田区凌海不夜天乳鸽王海鲜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通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8.08元,由原告王通负担。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纯(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