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阳与天津亚世亚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天津亚世亚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763号原告:刘阳女,1992年6月2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天津亚世亚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东侧天津新宇纺织品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金炫美。原告刘阳与被告天津亚世亚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原告刘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