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韩旭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韩旭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冀0108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旭康,男,1997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韩旭康盗窃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韩旭康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韩旭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旭康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