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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诉被告成都杰尔利商贸有限公司、马利、魏昌贵、杨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魏昌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868号之一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负责人王涤。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波,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魏昌贵。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诉被告成都杰尔利商贸有限公司、马利、魏昌贵、杨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向法院申请限额4007974.83元对被告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房屋(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以(2016)川0108民初48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房屋(权)予以查封,限额4007974.83元。现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房屋(权)的查封,限额4007974.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