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安平与谭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平,谭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保38号之一申请人王安平,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申请人谭永华,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黔0381民初98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谭永华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永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 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