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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茹与周毅、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茹,周毅,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茹,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毅,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原审被告:李伟,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平罗县。上诉人王茹因与被上诉人周毅、原审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茹与李伟虽系夫妻关系,但周毅、王茹在一审诉讼时均陈述不知李伟的具体下落。一审法院未依法向李伟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送交给王茹签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贵安审判员  李学军审判员  闫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世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