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1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云云与吴兰、易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云,吴兰,易本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864号原告周云云,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吴兰,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易本富,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云诉被告吴兰、易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云云于2017年6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云云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函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