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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金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金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247号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建邺区莺歌苑30号。经营者:张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被告:黄金铭,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金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84元,减半收取4542元,由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