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金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金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247号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建邺区莺歌苑30号。经营者:张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被告:黄金铭,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金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84元,减半收取4542元,由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张立辉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