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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永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233号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瑜,女,该公司职员,1993年4月25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沈永明,男,1959年7月19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言书 记 员 盛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