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澳门红云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王艺蓉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澳门红云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王艺蓉,武华新,沈云英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8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澳门红云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管理人员:王增明、王艺蓉、蔡国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军,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艺蓉,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军,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华新,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中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臻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云英,女,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澳门红云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王艺蓉因与被申请人武华新、沈云英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澳门红云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王艺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侯向磊审判员 张怡音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