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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司惩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姜全益与娄底市庆阳牧业食品有限公司、严能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司惩3号被拘留人:严能生,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双清区塔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田江路39号肉联厂招待所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全益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庆阳牧业食品有限公司、严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娄底市庆阳牧业食品有限公司、严能生送达了(2016)湘05执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娄底市庆阳牧业食品有限公司、严能生一直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其已构成拒绝报告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严能生未履行生效判决等具体情节,对严能生可予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严能生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