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聚才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鑫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聚才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泉州市鑫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366号原告:厦门聚才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浦村向南里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63188F。法定代表人:叶良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王志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鑫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92683995C。法定代表人:杨松,总经理。原告厦门聚才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鑫禾精��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聚才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聚才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聚才丰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聚才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铭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