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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7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垒保与张团、刘志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垒保,张团,刘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保25号申请人:张垒保,男,1978年3月11日生。被申请人:张团,男,1977年3月27日生。被申请人:刘志云,女,1983年7月7日生。申请人张垒保与被申请人张团、刘志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张团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健康路以西、医圣祠以南7号楼2单元1层2-103房屋(合同号:148814330)予以查封。现我局已将房产依法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025号的执行。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程 纲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常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