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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乔继晶与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继晶,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11民初4160号原告乔继晶,女,199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余山民强商务中心D区(西霞路82号)。法定代表人周荣,董事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乔继晶与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继晶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继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继晶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