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厚安与白明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安,白明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574号原告陈厚安,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该区。被告白明丽,女,1975年9月6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酉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原告陈厚安诉被告白明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厚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50元,减半收取678.75元,由原告陈厚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