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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达与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达,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达,男,生于1982年10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王爱军,男,生于1983年2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申请执行人赵达与被执行人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1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9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9125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爱军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企业注册、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爱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