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仁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仁友,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土家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9日由本院决定,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仁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易春潮、附民原告人涂某、被告人李仁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李仁友从广东务工回家后,在其妻子何某的手机中发现何与一陌生男人的暧昧信息往来,遂使用何某的手机以何某的口吻与其聊天,并邀约对方到李仁友家附近的蓝莓基地见面。被害人涂某应约于2016年7月11日14时许来到何某家附近的箱子村蓝莓基地土公路上,被告人李仁友携带一把贴瓷砖用的塑料榔头找到涂某,经确认其为与何某聊天的男人后,随即用拳头对其殴打,后又用塑料榔头将其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涂某双侧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形成,双侧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积气,右桡骨远端斜形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涂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仁友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仁友一次性赔偿附民原告人涂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元,当庭兑现,并取得被害人涂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仁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疾病诊断书、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作案现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周某、蒲某、何某1、何某的证言、被害人涂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李仁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仁友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涂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仁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仁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仁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牟 萍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冉籍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