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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国海与邢吉福、原审被告霍艳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海,邢吉福,霍艳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海,男,汉族,1953年8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吉福,男,汉族,1953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秀艳,女,个体,与原告邢吉福系夫妻关系。原审被告霍艳午,女,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上诉人张国海因与被上诉人邢吉福、原审被告霍艳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郊民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国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不予缴纳。审判长  李慧强审判员  荆献龙审判员  张洪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