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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377号被执行人王志,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被执行人王志罚金刑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16年12月09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