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小君与能源科技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君,能源科技中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07号原告:刘小君,女,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能源科技中心。原告刘小君与被告能源科技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小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小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