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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小君与能源科技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君,能源科技中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07号原告:刘小君,女,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能源科技中心。原告刘小君与被告能源科技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小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小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