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复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果硕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审被执行人),果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复47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被执行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培沛,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务。原审申请执行人:果硕,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执异23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依据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果硕与合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京0108执10060号]过程中,被执行人合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合一公司原审述称:合一公司与果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并送达生效。判决生效后,恰逢果硕与合一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x月x日到期。合一公司本着切实高效解决纠纷的态度,就判决所涉之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等事项,积极同果硕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对上述事项达成一致,并于2016年10月9日签署《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就判决所涉之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达成共识。协议系合一公司与果硕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一公司与果硕之间的所有劳动争议纠纷均已妥善解决。果硕在协议生效后,又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严重违背协议规定,有失诚信,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不予执行(2016)京0108民初1798号、(2016)京01民终4395号判决书。果硕原审辩称:判决确定的2014年年度绩效奖金6万元为工资的一部分,合一公司负有向果硕支付的义务。果硕与合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中约定的74403元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工资,合一公司仍应按照相关约定,向果硕支付6万元工资,法院应立即予以执行。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对果硕与合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如下: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果硕二〇一四年年度绩效奖金六万元。合一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京01民终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果硕持上述判决书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异议审查过程中,合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其与果硕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用以证明果硕已放弃向合一公司主张判决所确定的6万元绩效奖金。协议中双方(甲方:合一公司,乙方:果硕)作出如下约定:“2.乙方的工资结算到2016年x月x日。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柒万肆仟肆佰零叁元。除本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外,乙方不得另行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赔偿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支付。……3.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了乙方与甲方存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加班费、补贴、津贴及各项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乙方确认,已经完成了与甲方存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加班费、补贴及各项津贴等所有费用的结算。……7.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终止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甲乙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双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等)。”果硕主张上述协议无效,称已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经查,原审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果硕与合一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三案。另经双方确认,合一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果硕支付74403元。原审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2016)京010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395号民事判决书,合一公司应向果硕支付6万元绩效奖金。合一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果硕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合一公司以其与果硕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的相关约定,主张果硕已经放弃了上述判决确定的权利,并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生效判决。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合一公司与果硕之间就2014年绩效奖金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处理并将权利义务固化为判决结果。果硕已经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如其放弃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现果硕本人否认放弃权利,且《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的效力尚未得到确认,仅凭协议中双方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的概括性约定,不足以认定果硕有放弃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权利的明确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合一公司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生效判决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合一公司的异议。合一公司不服该裁定,其复议理由为:1、《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系合一公司与果硕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恰逢合一公司与果硕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x月x日到期,合一公司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等事项,与果硕沟通协商。协议签署前,合一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果硕本人均仔细审阅过协议文本,双方均无异议后,才行签署。果硕在签订协议之后,才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背协议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合一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1日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付款义务,果硕也收到了前述款项。2、《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的效力已经由(2017)京01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因该协议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签署,说明合一公司与果硕已就本案判决所涉争议达成和解,根据协议,果硕已明确放弃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双方应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协议约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2016)京0108执异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合一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果硕辩称:《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不包括本案判决确定的6万元绩效奖金,本案判决确定的合一公司应当向果硕给付款项的义务至今尚未履行,原审裁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合一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另查,合一公司(甲方)与果硕(乙方)在2016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于2013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x月x日期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和乙方均同意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中并未提及本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或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合一公司提出其与果硕在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京010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果硕在该协议中已经明确放弃本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合一公司以此主张本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不应予以执行,但从合一公司与果硕于2016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内容来看,双方签订上述协议的根本目的在于明确达成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晚于(2016)京010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也晚于果硕基于上述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通篇未提及上述判决或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合一公司与果硕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协议》的形式,对本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合一公司提出果硕已经放弃本案债权,并据此提出复议申请主张(2016)京0108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不应执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合一公司所提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阳审 判 员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