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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风英与许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风英,许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贾风英,女。被执行人:许太福,男。申请执行人贾风英与被执行人许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辽028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2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住宅房屋一套和冻结其工资帐户(保留生活费)。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扣付43.19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所以不要求再对被执行人其它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贤永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