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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759殷愿英与高尚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愿英,高尚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759号原告:殷愿英,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高尚红,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原告殷愿英诉被告高尚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殷愿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愿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交5050元),由原告殷愿英负担。审 判 长  唐铭淮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贾杨忠二O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