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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23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旭峰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旭峰,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住玉环市坎门街道康裕路34号,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送达情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