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安才与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安才,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监2号原审原告:罗安才,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审被告: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陈进川。原审被告: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原审原告罗安才与原审被告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渝0117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严爱蓉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陈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兴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