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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乔柱国与刘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柱国,刘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350号原告:乔柱国,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友胜,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柱国与被告刘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柱国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柱国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桂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