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4执4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幼平与刘瑞秋、张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幼平,刘瑞秋,张春雷,姜修超,刘瑞云,沈芳,王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4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幼平,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现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瑞秋,女,1976年9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邳州市,现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春雷,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址。被执行人:姜修超,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邳州市,现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瑞云,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护士,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沈芳,女,1984年2月8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建设,男,1981年1月31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宋幼平与刘瑞秋、张春雷、姜修超、刘瑞云、沈芳、王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资)、拆迁补偿款、住房公积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冻结的时间比较长,致使案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不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永胜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阚世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梓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