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夏忠强、孔德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忠强,孔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忠强,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孔德田,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夏忠强申请执行孔德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德田无存款、股权、房产,有汽车一辆(长安牌鲁P×××××,因该车辆不具备执行价值,申请人放弃查封)。本案执行标的11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