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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与重庆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重庆市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7561X。法定代表人:罗义,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农技站商住楼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64034T。法定代表人:程俊松,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8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垫付诉讼费9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6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黄荆街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0字第04X**号)、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04XXX号)、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房屋、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01XXX号);以上房屋均抵押、轮候查封,且本院另案进行资产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9日,双方自行达成还款计划。同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9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飞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货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垫付诉讼费9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