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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9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龙、王赞龙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龙,王赞龙,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9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龙,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王赞龙,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王江,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赞龙父亲。申请执行人郝龙与被执行人王赞龙、王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赞龙向申请执行人郝龙偿还欠款30万元,并赔偿以欠款额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损失。王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王赞龙、王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郝龙与被执行人王赞龙、王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