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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海波与叶阳开、严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波,叶阳开,严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530号原告:卢海波,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挺,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阳开,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严南霞,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波与被告叶阳开、严南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海波负担。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